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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工作时限
  
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

  1、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3、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咨询电话:63736965-50211 63834923(重庆市工商局)
       63515984(渝中区分局) 62811748(南岸区分局)
       67720859(江北区分局) 65467734(沙坪坝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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