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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设立)登记
  
录入时间:07-08-15 21:25:33   来源:
特别提示:

  1、登记主管机关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审批机关指国家对外贸易经济部、市外经贸委及区(县)外经贸委(局)等;

  3、提交复印件的,提交人应在复印件正面显著位置注明"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我处"字样,并盖章或签字(复印件系多页的,应注明页数,同时加盖骑缝章),同时出示相应的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

  4、申报材料中,所有外文材料均需提交中文翻译件。

  5、办理登记的人员应是本企业工作人员(提交是本企业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提交《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6、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身份证件到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由被委托人持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领取证照。

一、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决议(原件);

  (三)、负责人任命书(原件)(董事会决议中包含的则可免交)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营运资金拨款证明(原件)(董事会决议中已包含的和设立办事机构的可免交);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系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复印件);

  (七)、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年检手册(原件);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向重庆市工商局申请(设在开发区内的向开发区工商分局申请)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办理开业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原件)和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原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盖章);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成员本人签字),其内包括: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理由、核拨营运资金数额(办事机构免交)、确定负责人任职等(原件);

  (四)、隶属企业章程、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负责人任命书(董事长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营运资金拨款证明(董事长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办事处免交)(原件);

  (八)、注册地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九)、场地审查表(原件);

  (十)、重庆市审批机关的批复(原件);

  (十一)、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工作时限:

  法定工作日为三十日,经审查如提交的资料齐备,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可领取证照,如在审查中资料不完备,则将在申请人重新补齐符合要求的资料后五个工作日领取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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