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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08-08-04 14:30:19   来源:

1、 什么是事业单位,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特征:
(1)服务性(2)公益性(3)知识密集性
2、事业单登记管理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类:
(一)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 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各民主党派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 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 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 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 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 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主要有哪些指标,如何填写?
答:“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主要有21项指标,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事业单位如有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多个名称,应在封面上填写单位的“第一名称”,在表格(第2面)的相应栏目中填写“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但不得填写未经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批准使用的事业单位自定的名称。在《条例》具体实施前已经批准成立刻制了公章的单位,须在封面的栏目上加盖事业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当日日期。
住所:填写本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
举办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其直接上一级的行政主管单位;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如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如某公司)。
经费来源:按实际情况填写。如财政拨款、自收自支、举办单位拨款或举办单位部分拨款等。
开办资金:填写经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事业单位资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数额。
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填写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及账号。尚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单位,暂不填写此栏目。
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由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并填写其批准成立的文号;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非经党委、政府或编制部门审批的),填写举办单位及其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
执业许可证书:属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填写其执业许可证书的名称、号码;其他事业单位不填写此栏。
机构规格:指由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规格;不定规格的,此栏不填。
人员编制:经机构编制部门核批的编制员额,直接填写;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主管单位核批的定员数,并在数字后面注明“(定员)”;未核批定员数的不填写此栏。
从业人数:指单位的实有在职人数,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录用的人员(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季节工以及未按有关规定招用的人员等)。
分支机构:指单位下(分)设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有多极分支机构的只填写第一级分支机构,不要填写内设机构。
宗旨和业务范围: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和业务服务项目,填写时应使用规范用语。
(待登记)法定代表人意见:填写“本申请书所填写的情况属实”,加盖(待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
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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