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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岸区委区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录入时间:08-09-03 14:35:04   来源:
一)督查室督查工作程序
1、立项:凡需督查的事项(见督查工作范围),在一个工作日内,由督查室提出立项意见,填写《南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督查工作立项审批表》(见附件1),并由督查室主任签定相关意见,并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列入督查事项。
2、登记:已审批同意列入督查事项的,由督查室主任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并由责任人进行分解立项,确定立项事由、办理要求、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填写《南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督查工作流程卡》(见附件2)进行登记,并编号。
3、交办:督查事项立项登记后,根据督查室主任签定的意见,由督查室具体责任人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下达《南岸区委区政府督办通知》(见附件3),明确督查工作有关事项,开展督查工作的筹备和参加督查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与承办单位的衔接协调工作。
督查工作方案包括:明确督办期限,确定督办方式,开展督办工作日程安排,拟定督查专报或督查通报。
督办方式分为:电话督查、现场督查、明查暗访、抽查验证、听取汇报、下基层指导、召集相关部门协调等。
4、催办检查:由督查室责任人负责对承办单位办理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并在《南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督查工作流程卡》上填写督查办理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也未上报办理进展情况的承办单位发出《南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催办通知》(见附件4)。
5、督查反馈:
(1)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见附件5)交督查室。督查室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后,严格审查,凡是应解决的问题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一律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2)督查室责任人对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写明责任人意见,拟定办结情况报告、《督查专报》或《督查通报》,送督查室主任审核;督查室责任人和主任,在《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督查工作流程卡》签订对此事项的督查工作意见后,报区领导审批;区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督查工作流程卡》上签订意见后,督查室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区领导报告办理结果或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向全区通报有关情况。
(3)如果市委、市政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区领导对督查事项提出新的办理要求,督查室将根据上级和领导的意见再次下发督查通知,要求承办单位续办,直到交办事项得到全面落实。
6、资料存档:督查工作完成后,督查室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南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督查工作立项审批表》。
(2)《南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督查工作流程卡》。
(3)《南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
(4)《南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催办通知》
(5)《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
(6)《南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办结情况报告》
(7)《督查专报》。
(8)《督查通报》。
(9)督查事项批件。
(10)其他。
(二)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程序
1、确定督查工作联络人:一般由各单位办公室明确一位同志担任,负责本单位的督查工作,负责督查事项的落实。
2、登记。承办单位接到《南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后,由督查工作联络人进行登记,并及时送领导阅批。
3、办理。督查工作联络人按照《南岸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要求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尽快落实各项措施,及时办理,并形成书面办理情况报告,全面、准确、客观、快捷地反映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情况报告。承办单位办结后形成《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上报前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由督查工作联络人报送督查室。未能按期办结的须写明原因。
5、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进行办结登记,并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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